104年5月27日103學年度本校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
108年04月24日107學年度本校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9年11月04日109學年度本校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「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,由本校文學院(以下稱本院)主辦,並與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合作規劃,邀請本校相關系所、臺灣大學聯盟及校外相關師資開設相關專業課程。
二、本學程採認證制,學生登記後修畢相關課程,可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登記作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登記日程以教務處公告為準。
三、本學程至少應修十二學分,包含必修四學分、選修八學分,課程資料另見「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四、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本學程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;惟採認以1/3學分為上限。
五、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,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六、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時,得依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否則視為放棄學分學程修習資格;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就讀碩、博士班期間,入學後得申請繼續修習該學程。
七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八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